第2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官之遴選。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