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法官代表候選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出總名額二分之一,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審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審定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