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