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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
如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自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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