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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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