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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核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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