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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
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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