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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
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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