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二、家事事件。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