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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之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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