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調解,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經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聲請裁定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前二項事項,法院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