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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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