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家事調查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調查所知事項,應保守秘密。
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