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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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