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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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