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程序監理人應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與受監理人會談,並告知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