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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之意見或意願,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之安全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
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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