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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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