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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5條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
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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