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聲請繼續安置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聲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法院裁定前,得繼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