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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5條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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