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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8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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