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