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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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