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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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