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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得合併裁判情形外,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
當事人合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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