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