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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95條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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