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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9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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