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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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