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