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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9條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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