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