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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
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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