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條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