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條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三、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