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條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