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