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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9條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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