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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8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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