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條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