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7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