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一、未成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