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條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