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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
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
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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