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