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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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