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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以傳真或電子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但當事人或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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