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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
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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