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法官。二、律師。三、醫師。四、心理師。五、社會工作師。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家事調解委員具有前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遴聘之: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