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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出勤日數俱含請假日數在內。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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