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核並辦理下列事項: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四、計畫案之完整性。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六、預期成果。